1、社团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全称“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协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
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协会是我校唯一一个法律方面的专业社团。本社团是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公益性社团,是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监督和引导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
本社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协会宗旨
本协会依托于政法学院法学专业,以“援助他人,提升自己”为宗旨,定期举办活动,深入开展学术实践和社会实践,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无偿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协会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书记一名,部门干事若干。
第五条协会成员职责如下:
(一)会长主要负责落实中心分配给本部门的工作,把握工作重心,统筹协会发展,监督并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副会长主要负责协助正会长工作,负责干事及协会内其他各项事务的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干事负责具体落实会长及副会长分配的工作,并积极为协会工作出谋献策。
第六条社团部门
社团下设办公室,有秘书部、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四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为:
(一)办公室(由社长,副社长,书记和各部部长组成)
(二)秘书部对每次社团活动作详细的记录,每次活动结束后,写活动总结,写通讯稿,并上交社联;与各部门联系,及时给社团成员下发有关活动的通知。
(三)组织部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四)外联部加强与各企业间的联络,为社团的优秀活动争取商业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的支持;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为社团的团结发展做出贡献。
(五)宣传部负责团专用海报、请柬等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负责对社团精品活动进行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二)承认社团章程与社团联合会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社团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向社团索取会(社)员证的权利;
(二)全体会员都有在大学生法律援助团学习和参与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享有获得本团内的法律援助的权利;
(五)享有对其他成员监督的权利,可对团的活动提出个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六)享有优先使用社团资源的权利;
(七)享有监督社团各项工作的权利;
(八)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但需写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九)享有知晓社团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利;
(十)享有承办某项活动的权利;
(十一)享有获得本团的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社团会员的义务
(一)全体会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法律援助团的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与团的各类活动;
(三)服从组织、服从分配;
(四)首次参加社团的会员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
第十条会员管理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办公室记录;
(二)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处口头或书面申请,经部长同意后,方可请假。
(三)会员违反章程规定,情节严重者,由组委会予以除名;
(四)社团有义务负责人联系单发与会员,并由秘书部负责各单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的奖惩制度
协会成员应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参与协会的工作活动。对积极参与,认真负责的成员给予表彰,评优时优先以予考虑。
第四章活动范围
第十二条活动意义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制的完善。而法律援助可实现经济困难人获得司法的平等、公正救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重要组成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和平地解决民事冲突。
第十三条本协会常规工作如下:
(一)组织开展校内外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法律讲座、社会实践调查等;
(二)撰写每月法律文书简报;
(三)撰写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进行活动前的相关策划;
(五)活动场地安排;
(六)其他合法的活动。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主要经费来源:除会费支撑外,部分依靠赞助商赞助。
(一)每学年招新时收纳,并交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赞助商提供赞助,若有现金需报于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五条主要支出方向:社团建设或举办活动、购买学习资料等。
第十六条实行财务公开、账款分离,年终公布,会员和组委会成员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于须要使用较大经费的活动要提前做出财务预算计划;财务履行按计划施行;财务计划的变更由社团决策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每次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一定要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个人为协会付款,凭收据交由秘书长记录,并由期末交由社联报账。
第二十条秘书长负责社团内部建设和制作活动财务预算。
第六章协会会徽
第二十一条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协会会徽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组委会和主席团授权,不得公开使用法援协会的标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为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活动和组织原则,关于法援协会的任何活动、会议都应以此章程为行动基准。
第二十四条若本章程同学校、团委规章制度有冲突之处,以学校和团委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和终止应由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主席台根据实际情况或学校指示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变动。变动后应及时上报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部门或个人在主席团的授权下,按照主席团制定的活动计划才能开展工作。部门或个人无权在没有主席团的授权下组织活动。
第二十八条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某个大型活动的取消、设立必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九条主席团为社团实际决策机构。组成成员为会长、书记、副会长等。
第三十条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各部之间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对工作有意见应当面提出,开诚布公,不得破坏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干事要参加干事会议。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须提前请假,还须服从上级调遣
第三十二条主席团会议由会长随时召开。必要时可由副会长发起召开。但是重大决策仍须提请会长。
第三十三条各部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托,遇到困难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各部部长及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管理好本部工作人员,并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协调好部内关系,共同完成本部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工作中的失误,应及时更正,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会议上具体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十七条退会后,成员不得已任何方式以社团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