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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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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团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力度,增强广大社团干部的自律意识、竞争意识、敬业精神,强化社团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根据《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社团干部是广大学生的代表,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享有《章程》中规定的所有权利。

第二章 干部注册

第四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团工委成员、各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和委员(干事)通过竞聘方式获得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干部必须进行注册。入选干部携带学生证和一寸免冠登记照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填写干部登记卡,进行注册。

第六条 干部注册工作由主席团和团工委负责监督,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工委组织部具体执行。组织部负责对注册社团干部进行统一编号,将干部登记卡作为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七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根据注册编号负责统一制作、发放工作证。因故辞职的学生干部的工作证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回,因期满(毕业)自然辞职的社团干部的工作证由本人保存,以作纪念。

第八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团工委应做好注册后的干部培训工作,为学生干部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 干部职责

第九条 拥护党的领导,维护校园稳定,营造浓厚校园文化氛围,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参与学校的建设。

第十条 及时传达上级党团组织精神,密切联系同学,加强沟通交流,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遵守校规校纪,加强专业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结合本校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活动,丰富课余生活,为广大同学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第十三条 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维护当代大学生形象,争当时代楷模,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除履行《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定:

(一)严禁拉帮结派;

(二)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酗酒;

(三) 严禁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名义通过各种途径谋取私利;

(四)着装得体,仪表大方,注意自身修养;

(五)不散布流言蜚语和未对外公布的工作信息;

(六)不得越权做事,相互排斥;

(七)不得损坏组织形象,破坏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七条 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行为规范,讲话文明,不推诿、拖延,服从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管理规定,不损坏公物、铺张浪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草率从事。

第二十条干部工作时必须佩戴有效证件。工作证作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身份证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自行涂改,应妥善保管。丢失后须及时告知证件发放部门,申请补办,重新编号,原证不有再效,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所有干部进行考核。考评与年度评优、奖励挂钩。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违纪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劝退和责令辞职四种。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故两次不参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会议和活动者;

(二)推脱、敷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浪费公共资源,破坏工作环境者;

(四)草率从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干部考评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故三次不参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会议和活动者;

(二)无故不参加工作考核者;

(三)铺张浪费,损坏物品,不按期归还物品者;

(四)公众场所抽烟、酗酒者;

(五)本年度学习成绩有两门次不及格者;

(六)受到批评不及时改正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处分:

(一)散布流言蜚语,有损学生干部形象者;

(二)两门次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占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物品不归还者;

(四)无故损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档案者;

(五)无故造成安全隐患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令辞职处分:

(一)散布谣言,没有尽到保密义务者;

(二)组织、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学校安定团结等活动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校纪校规、院纪院规者;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匿、挪用经费者;有重大过失给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和组织形象造成巨大影响者。

第二十七条 警告以下(含警告)处分,经部门、组织集体讨论,报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劝退以上(含劝退)处分,由部门、组织提议,经学生会主席团和团工委讨论通过,提交主席联席会议批准,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签字,组织部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名义下发文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干部处分须报经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团工委成员的违纪处分须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干部对所受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团工委申请复议,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团工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通知复议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级组织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条 所有对社团干部的处分记入干部档案。

第六章 辞职、劝退、降职

第三十一条 因任职期满、毕业(离校)等原因,辞去现任职务的属自然辞职。

第三十二条 个人申请辞职,须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书,批准后方可离职,但应在离职之前做好转接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根据在任职期间的考核、表现及学习情况,经主席团和团工委审议,认定不合适担任现职的,由主管单位领导劝退或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组织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在辞职干部的档案中注明辞职日期和原因,备案存档,以备核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11月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团工委所有。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门成员效绩考核表

姓名: 部门: 考核阶段:

评价因素

(总分100分)

对工作的评价要点与标准

评价分数

1.干部纪律

(50分)

例会,日常活动出席签到情况(10分)

 

值班出勤情况(10分)

 

活动及例会纪律情况(10分)

 

会议出勤情况(20)

 

2. 日常工作(30分)

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在活动或工作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5分)

 

对分配的任务能认真完成,而不是应付了事(5分)

 

能够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工作材料等资料者(5分)

 

部门日常工作每周都能积极去做,没有推诿现象

(5分)

 

积极组织、参加社联社团活动,并在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或起良好的带头作用(5分)

 

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或协助各社团完成活动,并得到该部门或协会负责人的认同(5分)

 

因为工作消极受到老师或主席团点名批评的,视情况扣1-4分/次

 

因工作需要在社联加班很晚的加2分/次

 

非值班时间期间来加班加2分/次

 

3.工作及学习能力(10分)

获奖情况及学习情况

 

熟练掌握本部门日常工作技能,能够独立处理部门各项工作(5分)

 

独立指导或参与举办一项活动(5分)

 

4.副部长及主席团评价

(10分)

把工作放在第一位,努力工作,踏实肯干

 

对新工作表现出积极态度,执行力强

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廉洁诚信,团结友爱,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社联形象

对自己的过失勇于承担责任,并尽力弥补,有强烈的进取心

对工作中的问题能够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各项的评分,该成员的综合得分是

评价者签字:

团工委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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