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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社联新闻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本制度参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以及《河南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发展现状,对《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试行)》进行修订而成。各学生社团接到本制度后,需严格按照相关条款加以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三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团委、校区团工委的配合下,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郑州轻工业学院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指导,以引导、服务、管理、监督全校社团为己任的校级学生组织,各学生社团隶属于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的指导部门为社团的挂靠单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学生社团,是由郑州轻工业学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追踪监管、重大活动审批、活动备案、年度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七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创业实践、体育健身、志愿服务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首先要由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方可开展筹建工作。审核期为两年,分为四部分:社团成立基本资格审查、社团活动审查、内部管理审查和年度考评认定。各项审核均通过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80人;

2.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该组负责人;

3. 筹建组要拟定社团章程草案;

4. 聘请至少一名指导老师;

5. 应有挂靠单位;

6. 承认社联的组织地位,服从其管理;

7.  明确列出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方案、社团发展规划和成员培养计划;

8. 该学生社团确有在本校存在的合理性及现实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联主要提供以下文件:

1.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3.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4. 指导教师学期工作指导方案;

5.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6.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 社团的名称;

2. 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和活动内容;

3. 会员资格及其权力、义务;

4. 社团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 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6. 社团章程所含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联在收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的两周之内,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社联将在一周内组织成立社团答辩会,完成对成立社团的意见书,报校团委审核。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书面解释,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查的社团即进入为期一年的考察期。考察期间,社团可以常规运作和开展活动,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建的调研组按照社团申请成立时提交的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的详细计划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组织运行记录进行检阅,对特色活动予以评估。

第十六条  考察期满一年的社团参加本年度的年度考评,接受社联对社团活动开展和内部建设的最终审查认定,通过认定的社团即可正式成立。

第十七条  新成立社团自纳新后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大会应邀请挂靠单位、社团指导老师和社联相关负责人参加,并于会后向社联申请正式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册

1.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均要向社联申请注册一次;

2. 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社团需持填好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注册表》及最新成员信息表到社联进行年期注册,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

3. 经审查合格后,由社联在《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上盖章予以注册并报送挂靠单位。

第三章学生社团会长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长的条件

1.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 遵守本制度,服从挂靠单位指导,接受社联引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3. 参加本社团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4. 会长必须由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二年级);

5. 担任会长者须通过由社联组织的学生社团干部准入资格考试,得到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的同意,并在社联审核后登记备案;

6. 会长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一任会长由发起人推举产生),换届选举时,应邀请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参加,且会员出席人数应为会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选举监管由挂靠单位委派社联负责。

7.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行社团任期三年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会长或由社联报请挂靠单位取消其会长资格。

1. 曾因违反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2. 学习情况长期不良者;

3. 正担任其他社团会长或副会长以及其他同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者;

4. 违反校规校纪或损害社团利益者;

5. 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6. 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对社团经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者;

7. 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社联的社团工作会议者;

8. 长期不配合社联工作者;

9. 其他不得担任会长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长的权力和义务

1. 全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内部建设及活动组织;

2. 有权委任社团部门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通过;

3. 参加或委派人员参加社团干部培训班;

4.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5. 遵守本办法、社团章程,维护社团权益;

6. 服从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的指导,配合社联的工作;

7. 对社团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8. 任职期间对社团会员大会负责;

9. 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挂靠单位或社联可委派人员担任临时会长。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通过社联组织一年一度的社团干部培训班,为学生社团培养人才。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换届一般在六月份,换届后应告知指导老师并报挂靠单位及社联批准备案。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解散,可自行解散,上报指导老师、社联及挂靠单位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提出意见,报请校团委批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 无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2. 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3. 账目不清的;

4. 违反校规校纪或不接受指导老师、挂靠单位指导的,不服从社联监管的;

5. 其他应责令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将报请校团委将其予以注销:

1. 会员长期不足15人的(若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社联说明);

2. 学期初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的;

3. 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4. 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然不符要求的;

5. 违背社团宗旨,违反校规校纪,不接受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指导,不服从社联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 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况。

第五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校规校纪,体现社团宗旨,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分为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学生社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面向会员的常规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校同学的特色活动。

第三十条学  生社团在开展活动的前两周须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重大特色活动须同时提交书面计划(策划书),以备存档,内容主要包括:

1. 活动时间场地;

2. 活动主题、目的、形式及意义;

3. 活动具体流程及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 活动的宣传方案、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5. 活动其他主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的中心工作以及自身特色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时代气息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校内、跨校区或校际同类社团多交流,联合开展特色活动,支持社团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活动或竞赛。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其在校内外的影响。其中,校外宣传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校内宣传须经挂靠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和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每期报刊在出版前应及时将其交给社联审阅,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方可印刷出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私自到校外进行活动。未经批准社团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未经允许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各项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开展,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校外活动,必须经过社联、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及校外相关部门的批准,安全为上。

第三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交存社联,学年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情况提交于挂靠单位及社联,以上材料将作为社联对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参加社团活动需请假的情况下,须向挂靠单位或通过社联向校团委申请假条,假条必须当次使用。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联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团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会员大会和社联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及社团部门负责人;

2. 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工作报告;

3.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代表社团做出决定;

4. 修改社团章程;

5. 做出增加或裁撤社团部门的决议并报挂靠单位及社联批准备案;

6. 监督、审核社团财务事项;

7. 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两次,大会出席人数必须为会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并将大会做出的决议报挂靠单位和社联批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委任社团干部、社团变更、注销、增减部门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各院属社团不成立宣传部和外联部,这两项工作由社联统一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有下设部门的社团,其部门负责人对会长负责,并与会长、副会长一起组成社团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考评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由社联组织进行,学生社团在学期末和学年末应提交书面材料用于社团考核,材料主要包括社团发展总结,社团工作总结,经费使用详细账目,社团特色活动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每年五月份,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干部综合情况,评选学校社团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条  每年六月份,社联根据相应标准组织社团年度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评采用末位淘汰制和同类社团竞争淘汰制,对得分较低的社团予以淘汰,对职能相同或相近或互相包含的同类社团,仅保留得分最高者。

第五十二条  校团委通过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考核成绩,评选五星级社团 “四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星级评选。各社团通过年度考核,按照考核得分及星级分布比例对社团进行星级认定,未评为星级社团的为考察社团,星级评选结果作为各社团及社团干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会根据高星级社团在下一年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酌情对高星级社团在经费、物资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扶持。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以及其他在社联备案的学生社团干部工作期满并通过考核由社联协调挂靠单位统一颁发聘书。

第五十六条  参加省级有关社团的各项评优者,由社联从学校社团相关评优中择优推荐并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各项评优结果是上级部门及社联给予该社团的资助、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启动星级社团和星级社团活动的规划与建设,社团评优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校团委通过社联遴选一批精品社团重点建设,重点打造一批精品社团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个社团干部考核制度、活动评分制度、干部选拔制度另见附页。


第八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权力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加入社团或自动取消社团会员资格:

1. 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2. 上学期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未及格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参加会员大会,就大会社团事宜进行表决的权力,并有权向大会提交议题。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参与社团建设及各项活动,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挂靠单位及社联反映所在社团弊端害处。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十七条  享有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承担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部门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各级各类奖励以及社会上团体或个人的赞助。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有专人负责,遵守管钱的不花钱,花钱的不管钱原则,使用财物时,须经使用人、管钱人、负责人三方签字,方可支出,并如实将相关情况登记入册。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账目清楚、真实。校团委和挂靠单位有权委派社联进行不定期账目检查,查出账目混乱者,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校团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社团接收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社团向社会上争取资源时,须报请挂靠单位,避免纠纷。

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联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挂靠单位和社团会员大会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之前,校团委和挂靠单位有权组织社联对社团进行财务检查。

第七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

1. 经费的使用:相应经费由各社团根据计划统筹使用

a.  经费使用应遵守先审批后使用原则;

b.  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

c.  凭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2.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a.  活动举办前,将活动经费预算交挂靠单位审批;

b.  活动结束后,统一将报销凭证交给挂靠单位,注清时间、用途及经手人;

c.  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或使用与本次活动无关的发票者,查实后,停止其一切报销,追究相应责任。

3. 资助经费及所得奖励的管理:

a.  资助经费及所得奖励如实交给挂靠单位入账;

b.  资助经费首先用于所资助的活动,若有结余,方可用于社团其他方面活动;

c.  虚报或隐瞒所得资助经费及所得奖励者,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该社团一切报销的审批,冻结其活动资金,追究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各社团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前须填写《会费收取申请表》,经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同意,社团四分之三及以上成员赞成后方可收取。

第七十五条  收取会费的社团,每月须向内部成员和挂靠单位公示财务状况。

第十章学生社团挂靠管理

第七十六条  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院或学校机关单位,挂靠后的社团仍属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十七条  挂靠单位应对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管理、指导,若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第七十八条  挂靠单位具有对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第七十九条  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学院团委年终考评加分依据。

第八十条  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一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八十一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  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  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社团管理部门、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八十三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

第八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团委审批方可生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八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八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八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挂靠单位、校社联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或其他学生社团章程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由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将社团系统机构的工作由社联统一协调,涉及具体工作社联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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